一、自然保留區:設置目的在於維護具代表性的生態體系、或具有獨特地質地形意義、或具基因保存永久觀察、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。台灣目前設置有20個自然保留區(例如「南澳闊葉樹林自然保留區」,及神祕湖),法源為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中條文第76條至第86條(自然保留區屬於自然地景的一類):
第82條進入自然地景指定之審查程序者,為暫定自然地景。...效力...等事項,準用第十七條規定。(註:意即視同自然地景)
第84條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。...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...。
自然保留區的範圍相當全面,不容許任何外來干涉,而且其效力從審查期間便已存在,是很強力的保護層級。
二、自然保護區:早年因經營管理國有林之保育需要而劃設,目前大部分已重新定位為其他類型之自然保護區域,台灣目前設置有6個自然保護區(例如「海岸山脈台東蘇鐵自然保護區」),其法源為「森林法」中條文第17-1條:
第17-1條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,保存生物多樣性,森林區域內,得設置自然保護區,並依其資源特性,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;...管理方式...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在國有林中,相較於適宜或容許進行林木生產的區域,自然保護區的劃定明確定位了這些擁有獨特或具代表性生態的地方,以積極的保育,作為經營管理的方式。
三、野生動物保護區、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:為了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而設置,台灣目前有17個野生動物保護區(例如「宜蘭縣雙連埤野生動物保護區」)與34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(例如「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」),其法源為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中條文第8條至第11條:
第8條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,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,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。...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...開發利用等行為,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,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,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...。
第10條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,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,擬定保育計畫並執行之...。
這兩類區域同樣是基於動物保育的目標,以保護其所需的棲地,及同樣居住於其中因而唇齒相依的物種,執行面以地方主管機關為主。其中特別重要的區域,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,需另訂執行保育計畫。
四、保安林:是以國民為主要考量,以適當的管理策略來保障社會的穩定發展。台灣各地皆又因不同原因劃設之保安林(例如宜蘭縣員山鄉下深溝地區的「水源涵養林」),法源為「森林法」中條文第22條至第31條:
第22條國有林、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(註:包含防止天災、涵養水源、國防、衛生、航行、漁業、名勝、自然保育等),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...。
第24條保安林之管理經營,不論所有權屬,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。各種保安林,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、撫育、更新,並以擇伐為主...。
簡而言之,保安林即是以「國土保安」為主要目標,著重森林在社會公益上的功能。也因為如此,保安林並不侷限於國有林,亦包括公有林及私有林的範圍。
五、國家公園: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、野生動物及史蹟,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,是個目的多元的複合區域,其中的「生態保護區」是基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或生態研究而劃設,台灣目前設置有8個國家公園,其下各有若干生態保護區,其法源為「國家公園法」中條文第16條至第20條:
第18條生態保護區...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、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。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,經內政部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
上述各類區域中,大部分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委會,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。只有國家公園歸內政部管轄,屬性也比較複雜。另外,就管制力的強弱而言,則以「自然保留區」最強,是將該區域視為特定類型生態系的樣本而作保留,因此理應嚴加管制。而其餘保護區域則各有不同的目標,例如:動物的棲息環境是「野生動物保護區」或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」、國家公園中的是「生態保護區」、特定民生目的為「保安林」、其他地景或植物的保護則多屬「自然保護區」。然而,雖然目標或有不同,種種規範委實是殊途同歸,最終目的都是在維持原有之自然平衡與複雜度,避免因為人為干擾而造成無可挽回的後果。
經過上述說明,相信大家對於種種自然保護區域的來龍去脈都更加清楚了吧!也請大家在下次親朋好友有所好奇的時候,大方地跳出來幫忙澄清疑惑吧!一方面避免了這些自然保護區受到干擾破壞,另一方面也才能讓更多人體會大自然真實的美好呢!
《目前2014年10月自然保護區域設置的數目更新如下:自然保留區共22個,野生動物保護區共19個,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共37個。》
原文出處:
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員山生態教育館
http://yuanshan-elc.blogspot.tw/2022/05/blog-post_1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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